同春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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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春縣位於雲南省東南部,民國三十八年(1949年)置,實際未能設立。因境內有同春山,即訂名為同春縣。

歷史沿革

民國三十年(1941年),國民政府實施新縣制之初,石屏縣縣長宋嘉晉呈文報雲南省民政廳,請將該屬「江外之瓦璋、思陀、左能、洛恐、上下虧容五土司地及建水縣之溪處、元江縣之迤薩鎮合併劃置新治,俾易管理」。雲南省民政廳已將此呈轉有關各縣,因各地意見不一,加之日軍佔領越南、寮國等國,抗日任務緊迫,民政廳決定: 「劃縣之事暫不議」。[1]

民國三十七年(1948年)召開昆明區行政會議時,雲南省第五行政督察區(駐建水)專員朱仲翔提出,將該區各縣江外地區劃置為兩縣的建議稱:「該地區遠在江外,互相插花,且土司封建思想素極濃厚,為政令所難及,管理所難周,作姦犯科之事,層出不窮,如違禁種煙、或潛藏盜匪,皆隨環境而發生,根本之圖,應劃置新治以資坐鎮,既可便利管理,並可免除區域之紛爭。」

同年,雲南省政府主席盧漢批:「江外有設治之必要,經多方考查,江外各鄉鎮因地處邊陲,距縣府程途窵遠,政令推行鞭長莫及,今後為勘亂鞏固國防,避免奸偽乘隙活動,煽惑夷胞,及加強推行地方自治,捍衛邊防,政治問題,實為當前之急務。」

民國三十八年(1949年)1月6日,雲南省民政廳以民貳三字第032號文呈報省政府,提出江外劃置同春縣的意見:

  • 「茲依據各該縣地理歷史山川環境及民俗習慣,考查當地治安、禁菸、戶政保甲狀況,並參酌朱專員意見,擬將建水之六合、瑞雲、敦厚、太和、猛弄、永樂等六鄉鎮,計有人口31367人,蒙自之犒吾、克甲、納更等三鄉鎮,計有人口13319人,箇舊之和鄰鄉,計有人口4312人,本區合計十鄉鎮48998人,劃置為一縣,縣治設蒙自犒吾鎮之逢春嶺、或建水屬之敦厚鎮,二者請擇其一,至縣名因境內有同春山,即擬訂名為同春縣。

民國三十八年(1949年)5月21日,總統指令准雲南省增設同春縣。[2]

總統指令 穗統一字第十七號 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

令行政院(仍另行文) 三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卅八穗四字第三五九六號呈,為雲南省增設同春靖南兩縣,請鑒核公布並鑄發各該縣印由。呈件均悉。准予備案。縣印仰候飭局鑄發可也。此令。
代 總 統 李宗仁
行政院院長 何應欽

同年,國民黨政府敗退台灣,同春縣未能正式成立。

參考資料

  1. ^ 『民國時期江外的設縣活動』,朱子昌,《紅河方誌》1989年第3期
  2. ^ 總統府公報第2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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