陆亚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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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亚夫(1889年-1949年)[1]彝族云南省鲁甸县龙树乡核桃树人。民国政治人物。[2][3]

生平

民国元年(1912年),陆亚夫毕业于云南法政学校,此后留学日本明治大学。民国6年(1917年)毕业归国后,历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咨议官、中央直辖军第三军法处处长、广东高等审判厅刑庭庭长、驻粤滇军第四师军法处长、靖国军总指挥部军法处长、广西全省绥靖督办署参议。[2]

民国9年(1920年),陆亚夫任盐兴县知事。民国11年(1922年),被派为云南代表,赴云南省,任江川县知事(后来改称县长)。[2]

民国15年(1926年)7月,陆亚夫以镇雄禁烟检查员的身份向云南省省长唐继尧上书,希望政府整顿团务,形成自卫能力,使民众免受土匪骚扰,军队则不必派驻各县。[2]

民国16年(1927年)2月,陆亚夫任盐兴县县长。同年9月,任滇越铁路军警总局局长,兼迤南守备军总司令。民国18年(1929年)8月,署理大关县县长。民国19年(1930年),为云南省政府派驻两广代表。民国21年(1932年)5月,任云南省禁烟局会办。[2]

民国22年(1933年),陆亚夫等28名设计委员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,建议政府将昆明建为现代化花园都市,组建昆明市设计委员会,聘请昆明市历任市长以及云南省内外的工程园艺专家等28人为设计委员,于6个月之内拟定具体方案,呈准施行。他们的上书获得昆明市市长罗佩荣同意,并将该文转报云南省政府。[2]

民国23年(1934年)7月21日,陆亚夫任昆明市市长兼警察局长。同年9月29日,任云南省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常务监事。民国24年(1935年)7月,任昆明市国术馆馆长。同年10月1日,卸任昆明市市长职务。在担任昆明市市长期间,陆亚夫在市政建设、地方治安等方面均作了长远规划。[2]

民国25年(1936年)7月15日,任国民大会云南省代表选举事务所总干事。同年8月13日辞去总干事职务,参选国民大会代表。民国26年(1937年)9月,当选云南省第三区(昭通鲁甸龙树)“制宪国民大会”代表。同年11月,任云南盖华银行公司董事。[2]1940年4月2日,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第四届立法委员,任至1945年9月29日。[4]民国35年(1946年),再度当选云南省第三区“制宪国民大会”代表。[2]民国36年(1947年),任第六十军军法处处长[2],当选第一届“国民大会”代表[3]。民国37年(1948年)6月1日,参加云南边疆民族文化协会云南分会。同年10月25日,任协会滇分会理事。民国38年(1949年),获聘为云南省政府顾问。[2][5]

1949年,陆亚夫逝世,享年60岁。[2]

参考文献

  1. ^ 生卒年均据云南鲁甸门户网。《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(下)》作生于约1893年(光绪十九年),卒年不详。
  2. ^ 2.00 2.01 2.02 2.03 2.04 2.05 2.06 2.07 2.08 2.09 2.10 2.11 陆亚夫传,云南鲁甸门户网,2010-01-18[永久失效链接]
  3. ^ 3.0 3.1 刘国铭主编,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(下),北京:团结出版社,2005年,第1287页
  4. ^ 刘寿林等编,民国职官年表,北京:中华书局,1995年
  5. ^ 以上内容均据云南鲁甸门户网。《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(下)》作1923年自日本法政大学毕业后,历任云南江川县知事,盐兴县知事,滇越铁路军警总局局长,大关县县长,广东大元帅府参议,广东髙等法院刑庭庭长,第六十军军法处处长,昆明市市长等职。1940年4月2日任第四届立法院立法委员。1944年后历任云南省禁烟局会办,云南省公安局局长等职。1946年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。1948年又当选为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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